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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辦理上海衛生許可證審批要求有哪些
      發布時間: 2023-03-14 21:05 更新時間: 2024-11-01 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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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辦理上海衛生許可證審批要求有哪些


      辦理衛生許可證需要審批的材料:

      1、衛生許可申請書;

      2、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明材料復印件(包括董事會決議、章程或任命文件、身份證復印件);

      4、公共場所的使用證明(房屋產權證明或租賃協議、承包合同或協議)材料復印件;

      5、公共場所平面布局圖(標明方位、各功能間、輔助用房的名稱、面積,各種設備、衛生設施擺放或安裝位置。盡可能標明衛生許可審查涉及的全部內容,一頁不夠,可另加附頁);

      6、應設消毒專間的公共場所還要提供消毒專間平面圖(需標明消毒專間面積和各種消毒設施位置、消毒設備型號、規格);

      7、美容美發行業應提供所使用化妝類產品的“三證”和產品的衛生檢驗合格證明,住宿和洗浴類應提供水質化驗合格證明。

      8、申請單位衛生管理組織、各項衛生管理、消毒制度;

      9、從業人員健康檢查證明(加蓋體檢機構公章)和從業人員衛生知識培訓合格證明(加蓋培訓機構公章);

      辦事依據

      1、《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1987年4月1日國務院發布);

      2、《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2011年2月14日衛生部令第80號);

      3、《上海市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發放管理辦法》(滬衛監督[2012]43號);

      4、《上海市衛生行政許可審核程序》(滬衛法(2004)7號 );

      5、《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轉市整規辦關于整頓和規范與治安相關的娛樂、服務行業意見的通知》(滬府發(2006)3號)。

      上海公共衛生許可證新規:

      國務院《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國發[1987]24號,1987年4月1日),《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已于2011年2月14日經衛生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發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條 國家對公共場所實行衛生許可證管理。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衛生許可證。未取得衛生許可證的,不得營業。 第十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組織從業人員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從業人員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證明后方可上崗。患有痢疾、傷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的人員,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疾病的人員,治愈前不得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

      第三十五條 對未依法取得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擅自營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20230207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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